根据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,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说法,错误的有( )。
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
联合体可以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组成
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、更换成员的,其投标无效
联合体各方可以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
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,相关投标均无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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