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二级】李女与林男离婚后,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。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,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000元抚养费。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,才发现林早有准备,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的弟弟,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,无财产可供执行。现问,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()。
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
是无效的民事行为
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
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,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
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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