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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列情况中,防洪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可以调整的有( )。
涉及保护堤防的河道整治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,不宜低于其所影响的堤防级别
蓄滞洪区围堤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按批准的流域防洪规划、区域防洪规划的要求确定
蓄滞洪区安全区的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宜为1级
对于安置人口大于10万人的安置区,经论证后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可提高一级
分洪道(渠)、分洪与退洪控制闸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,应不低于所在堤防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级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