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年 4月 30日,甲以手机短信形式向乙发出购买一台笔记本电脑的要约,乙于当日回短信同意要约。但由于“五一”期间短信系统繁忙,甲于 5月 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,并因个人原因于 5月 8日才阅读乙的短信,后于 9日回复乙“短信收到”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,甲乙之间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是( 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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