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,票据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,应当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,通知的期限是( )。
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5日内
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7日内
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
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10日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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