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,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不包括( )
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
具有证券登记、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
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
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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