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教师法》第37条规定,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所在学校、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( )。
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
体罚学生,经教育不改的
品行不良,侮辱学生,影响恶劣的
弄虚作假、骗取教师资格
违反学校内部纪律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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