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有()。Ⅰ. 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Ⅱ. 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Ⅲ.具有证券登记、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Ⅳ.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
Ⅰ、Ⅱ、Ⅲ
Ⅰ、Ⅱ、Ⅳ
Ⅱ、Ⅲ、 Ⅳ
Ⅰ、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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