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州A公司在餐馆项目上注册了“牡丹”商标。2020年2月10日,A公司与惠州B公司签订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》,约定B公司在惠州市范围内开设的餐馆可使用A公司的“牡丹”商标,且A公司不得在惠州市开设“牡丹”餐馆,也不得授权任何第三人在惠州市开设“牡丹”餐馆;合同有效期为10年。AB公司之间商标使用许可的性质属于( 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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独占许可
普通许可
分割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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