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,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、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、企业债券,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、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、企业债券累计超过( )人的,应当认定为《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“擅自发行股票、公司、企业债券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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