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9年)甲公司初始设立时收到乙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一项非专利技术,合同约定的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同,均为 50000元,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3000元(由投资方支付税款,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)。乙公司投资额未超过其在甲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。不考虑其他因素,甲公司应确认的实收资本金额为( )元。
47000
53000
50000
3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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