施工生产作业区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,应遵守的规定有( )。
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得小于25m
用火作业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得小于50m
仓库区,易燃、可燃材料堆集场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20m
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30m
易燃品集中站距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区域不小于60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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